跳到主要內容

香港演藝學院對「實踐研究」的定義

香港演藝學院認為不同的表演藝術研究方式各有價值。學院視「實踐研究」為一個適合本院之研究方式,因其著重以創作實踐作為研究過程與結果,帶來藝術上的成長和發展。

定義香港演藝學院的「實踐研究」

 

「實踐研究」(Practice-as-Research, PaR)是一種研究方式,主要透過實踐進行探究,而探究結果通過實踐呈現。「實踐研究」的結果亦通常包含書寫發佈,或其他形式的存檔(例如數碼影像、音樂會講座),這些結果記載對實踐作出的批判性反思,為實踐過程中獲得的新知識提供證據。「實踐研究」重視實踐,旨在發展出具操作意義的知識,提升專業水平。高等學院進行的「實踐研究」不是純粹蒐集參考資料用於創作,而是更著重於分析實踐,從而建立理論。

在香港演藝學院,「實踐研究」包羅多種不同層面的創作實踐,包括:

  • 製作藝術作品;
  • 對一個演出及其過程之探索;
  • 以工作室為本的探究,研究創新的表演、設計或藝術製作技術,以及過程;
  • 發展不同藝術形式的新穎教學實踐。

「實踐研究」項目可採用多種研究方法。這些研究方法均為切合個別項目需要而選用,通常包括(但不限於)質性研究方法如行動研究、個案研究、人種誌研究及自傳式人種誌研究、敘事研究、現象學、反思實踐。量性研究方法亦會被採用以支持探究項目,例如調查研究及其他資料蒐集方式,因此「實踐研究」經常採用混合方法。

在高等學院進行的「實踐研究」能提供機會提升學生教育,支持職員之藝術發展與教學實踐,而且有助與創意工業、社會大眾交流知識。

以上定義的主要原則

 

  1. 以上定義參考Estelle Barrett、Brad Hasemen及Robin Nelson等主要「實踐研究」作家的著作、其他本地及國際高等學院的文件,以及香港演藝學院一眾訪問學者/藝術家的顧問報告[1],務求符合當代「實踐研究」論述,並同時處理香港演藝學院經校外顧問評核的特定需要。
  2. 這個定義的基礎在於學界愈趨認同應該打破「實踐屬於藝術學院,研究屬於大學」這種壁壘分明的保守觀念。像「實踐研究」這類新型研究範式、形式及模式正逐漸獲得更多認同,被視為適合創作實踐的研究方式。
  3. 雖然香港演藝學院採用「實踐研究」作為總稱,用於形容上述定義所具備之特色的研究,但在其他背景下,這種研究方式亦可稱為藝術研究(Artistic Research)、創意研究(Creative Research)、表演實踐研究(Practice-as-Research-in-Performance),在某些情況下可視為與實踐為本研究(Practice-based Research)及實踐導向研究(Practice-led-Research)意思相同。
  4. 香港演藝學院的校外顧問提議在學院的本科生及研究生課程融入「實踐研究」。他們認為在研究生程度採用「實踐研究」一詞,在本科生程度則可採用「反思實踐」(Reflective Practice)一詞。換言之,本科生主要透過對實踐作出批判性分析及反思進行「實踐研究」,而研究生則會採用探究式研究方式應對一系列研究問題。
  5. 「實踐研究」的書寫結果可以多種形式發表,視乎項目性質及文章目的而定。本科生程度的「實踐研究」多數採用反思實踐方式,因此可透過學生對藝術過程及結果作出反思敍述或評論的方式進行。研究生程度的「實踐研究」通常以作品闡釋論文發表,當中對以下部份或全部研究元素作出批判性反思:
  • 啟發創作實踐的原創意念來源
  • 作品的創作背景
  • 支撐作品的理論和實踐
  • 作品目的解說
  • 對思考及創作過程之闡述
  • 對各項創作決定之理由的解釋
  • 對創作過程及結果之評鑑[2]

[1] 此處指2016至2018年間參與香港演藝學院課程評審與基準評估 (Programme & Curriculum Review cum Benchmarking exercise) 的顧問小組(參見What do the consultants say? A report on key recommendations from external consultants on HKAPA’s BFA/BMus programmes)。本文件特別引述由Dai Hounsell教授、Mark Readman博士、John O’Toole教授及Sarah Rubidge教授撰寫的顧問報告。

[2] 撮自刊載於TEXT Special Issue(2004年由Fletcher, J.及Mann, A.編輯)一系列有關撰寫作品闡釋論文的文章。(https://textjournal.com.au/speciss/issue3/content.htm)